《河南省邮政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2-11-29 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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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 第二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政工作的领导,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邮政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第四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 第五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六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第七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邮政企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 第八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邮政设施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 第九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 第十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利用邮政网络,积极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邮政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 第十二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同时规划、设计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邮政企业按照规定无偿使用;由政府委托其他方建设的,邮政... 第十四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五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等邮政设施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 第十六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 第十七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设置邮政报刊亭、邮筒等邮政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住宅、商用写字楼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其主出入口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两个以上... 第十九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城镇住宅应当设置与居民户数相应的信报箱。信报箱的设置、设计、安装及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信报箱的建设由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城乡单位、住宅区、街道、村落的地址牌,应当标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地名地址发生变更的,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地区应当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改造、重点建设等确需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征收部门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利用邮政网络、邮政设施、安全保障、信息传递的优势,增强普遍服务能力,满足社会用邮需求。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用户书...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准寄范围、封装规格、书写格式,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 第三十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期...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在寄递处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或者延误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号码,采取设置监督信箱、电子邮箱、受理用户来信来访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用户对其...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 新建居民住宅区、新设立的单位,由产...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工作人员投交给据邮件,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验视确认邮件外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应当予以签收。外包装...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拖延、中止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二)擅自变更资费...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代收代投邮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传递邮件,并对邮件负有保密和保管责任。对错投、误投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及时通...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邮政标志色和“中国邮政”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喷涂。运输邮件的专用车...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进出港口和通过高速公路时,应当优先放行;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省辖市、县(市)邮政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同一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统一办理年检手续,免缴登记、年检、变更...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条 在本省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一条 申请在本省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确需延长时间的,经受理申...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国务院规定的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四条 快递企业不得擅自中断提供快递业务。如确需临时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七日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同时在营业场所及有...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公安、国家安全和海关的监督管理,健全服务安全管理机构,完善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收...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六条 快递企业收取快件应当在快递运单上详细注明快件的重量及资费等信息。 寄件人交寄快件时,应当准确填写内件品名、种类、...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无着快件。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八条 快递企业运营车辆标志应当符合邮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快递业务的车辆运递...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九条 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以由快递企业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者... 第五十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七)、(八)项关于邮政企业及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完善社会监督,受理用户申诉和举报并依法查处,建立服务质量...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管理和监督职权: (一)对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邮政市场...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受理审核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管理,规范快递企业行为,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等行业协会的指导,加强行业自律。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按...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文明执法。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个...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及时增设邮筒、安排投递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 第六十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邮政、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邮政法》...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或者未按规定予以公告并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理无着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损坏邮政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6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邮政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