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一条 申请在本省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
(四)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制度措施;
(五)具备申请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查询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通过国家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的快递业务员符合申请要求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快递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
(四)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制度措施;
(五)具备申请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查询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通过国家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的快递业务员符合申请要求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快递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