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国务院规定的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快递企业不得以转包、分包、加盟等形式授权、委托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快递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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