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确需延长时间的,经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