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公安、国家安全和海关的监督管理,健全服务安全管理机构,完善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收寄验视规定,保障寄递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邮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