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六条 快递企业收取快件应当在快递运单上详细注明快件的重量及资费等信息。
寄件人交寄快件时,应当准确填写内件品名、种类、数量等信息,完整填写寄(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同时在相应位置签字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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