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八条 快递企业运营车辆标志应当符合邮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快递业务的车辆运递快件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禁行路线、禁停地段行驶和停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