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七)、(八)项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六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邮件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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