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管理和监督职权:
(一)对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邮政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邮政、快递企业执行邮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对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邮政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邮政、快递企业执行邮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