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受理审核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申请,审核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