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