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政工作的领导,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邮政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