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二)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支局(所)、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信箱、邮筒、邮政报刊亭、邮政便民服务站、邮政服务亭等。
(三)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四)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五)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六)无着邮(快)件是指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快)件。
(七)村邮站是指设在行政村负责接收和转投邮件的场所。
(一)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二)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支局(所)、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信箱、邮筒、邮政报刊亭、邮政便民服务站、邮政服务亭等。
(三)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四)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五)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六)无着邮(快)件是指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快)件。
(七)村邮站是指设在行政村负责接收和转投邮件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