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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