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损坏邮政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