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理无着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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