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或者委托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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