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或者未按规定予以公告并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