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等邮政设施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