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邮政企业按照规定无偿使用;由政府委托其他方建设的,邮政企业以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或者优先租用。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