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