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