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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