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设置邮政报刊亭、邮筒等邮政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等费用。
邮政企业应当及时提出邮政报刊亭、邮筒的增设方案,并会同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核定邮政报刊亭、邮筒的设置位置。邮政企业应当自核定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设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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