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住宅、商用写字楼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其主出入口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设置联合收发室,并可以使用统一的收发章。
商用写字楼未设置收发室的,可以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代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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