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城乡单位、住宅区、街道、村落的地址牌,应当标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地名地址发生变更的,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