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地区应当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村邮站服务人员适当补助。
邮政企业应当支持和指导村邮站的建设,与村邮站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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