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利用邮政网络、邮政设施、安全保障、信息传递的优势,增强普遍服务能力,满足社会用邮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