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号码,采取设置监督信箱、电子邮箱、受理用户来信来访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用户对其服务质量和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投诉。
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用户对邮政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邮政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作答复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用户对邮政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邮政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作答复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