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在寄递处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或者延误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需要承担其他责任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邮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