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
新建居民住宅区、新设立的单位,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告知所在地邮政企业通邮。邮政企业应当自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上述单位应当为邮件投递提供如下条件:
(一)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从业人员的通行条件;
(二)有国家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三)已安装接受邮件的信报箱或者已设立收发室;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应当办妥手续。
对尚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与其商定邮件的接收方式。
用户变更名称、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前及时书面通知邮政企业。
新建居民住宅区、新设立的单位,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告知所在地邮政企业通邮。邮政企业应当自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上述单位应当为邮件投递提供如下条件:
(一)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从业人员的通行条件;
(二)有国家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三)已安装接受邮件的信报箱或者已设立收发室;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应当办妥手续。
对尚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与其商定邮件的接收方式。
用户变更名称、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前及时书面通知邮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