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拖延、中止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二)擅自变更资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某项邮政业务、搭售其他业务或服务产品;
(三)积压邮件、延误传递时限;
(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五)延付、截留、挪用、冒领、贪污用户款项;
(六)转让、出借、出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专用车辆、邮政专用品;
(七)违法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和使用邮政业务情况;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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