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代收代投邮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传递邮件,并对邮件负有保密和保管责任。对错投、误投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代收代投邮件的单位和个人因过错造成给据邮件的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延误,导致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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