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免费办理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查询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