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及时增设邮筒、安排投递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