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依法查获的野生植物,应当交同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