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