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