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和有关批准文件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