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和有关批准文件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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