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