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