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采集、出售、收购、加工、利用、运输、贮藏野生植物的场所或者工具进行检查,有权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