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外国人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须提出包括考察区域、路线、时间、物种等内容的申请,报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须提出包括考察区域、路线、时间、物种等内容的申请,报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