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引种、培育和发展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利用人工培育的与野生植物同种的植物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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