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核发采集证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野生植物出售、收购批准手续的;
(三)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野生植物严重破坏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一)不按规定核发采集证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野生植物出售、收购批准手续的;
(三)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野生植物严重破坏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