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