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四条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