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六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名录执行。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禁止破坏、毁损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禁止破坏、毁损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