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八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八条 在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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