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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