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五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其管理野生植物物种的分工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执行。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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